国家旅游局近日下发《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成体系地推进旅游法规制度建设,是贯彻实施旅游法的重中之重,也是形成促进旅游业发展新格局的最佳契机。要通过学习,对上述制度全面理解、深入研究,明确制度落地的空间,对需要“立、改、废”的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近期一直都是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让这部“三十年磨一剑”的法律真正落地生根,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并及时完善我国旅游业方面的法制建设是大家的共识。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也是立法过程中各方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旅游法赋予了旅游部门执法职责,并针对非法经营、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旅游者消费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悉,国家旅游局将专门制定《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并尽快公布。同时,办法公布之后,将迅速着手完善执法内部机制和执法文书,做好旅游法实施后的各项执法准备工作,全面提高旅游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部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施,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翟建明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政府部门对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应该承担重要的职责。“旅游法在加强统筹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完善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旅游安全、安排资金投入六个方面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翟建明说,“这些要求的落实需要我们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去推动。” 翟建明指出,旅游发展跨地区,跨行业,产业链比较长,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旅游法实施后,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推动旅游业发展。在国务院层面,要充分发挥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作用,从宏观上加强协调沟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是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在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旅游的联合执法;在地方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跨地区的旅游合作,通过统筹规划来打造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 “此次旅游法出台,针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和顽疾,专门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能否得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下一步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培育旅游市场的依法经营秩序。同时应该重视信息的反馈渠道,对于旅游者的投诉和媒体的舆情,能够积极作出反应,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翟建明说。 旅游规划是安排旅游业发展及相关事项的专项规划。由于其与多方面相关联,因而在旅游法起草时争议就很大。后经过多次协调,旅游法将其作为旅游促进的一个重要手段加以规定,并侧重对旅游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关系作了规定。最终在旅游法中设立“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 国家信息中心旅游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培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加快建立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 石培华说,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和协调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是地区发展旅游产业的必要先行工作,而目前相关旅游规划法规管理工作滞后,现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是2000年颁布的,《旅游规划通则》是2003年颁布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是2005年颁布的,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满足对当下旅游规划监管和服务的需求。因此要加快建立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加快完善旅游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旅游规划评估实施办法》。 北京勇先创景规划设计院院长夏家勇说,影响旅游规划设计权威性的主要因素是科学而详细的评价体系。这个旅游规划评价体系必须根据不同的规划类型制定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系数。当然这种评价体系里面包含详细的技术标准。并且从业人员要加强准入制度管理。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