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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部旅游规划法

时间:2014-02-28 18:05来源:勇先创景 作者:旅游规划中心 点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出台,这是新疆首部关于旅游规划的法规。
    2014年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各类旅游区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以及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规划、资源开发方案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
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发展旅游业,必须编制旅游规划,并按旅游规划实施。
  《办法》规定,
旅游规划须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应当与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交通、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在申报程序上,编制或修编县级以上
旅游发展规划、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规划需向自治区旅游局上报立项申请及项目任务书,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未经立项备案的规划,自治区旅游局将不予组织评审。
     
勇先创景视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旅游法》的进一步阐述,为将来的旅游开发和旅游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旅游规划依据,对旅游规划的发展是里程碑式的作用。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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