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经验交流会后,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要求扩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数量和规模。为顺应各地呼声,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我部决定适当扩大今年示范区创建规模,增加申报数量,现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申报指标
在《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农计发[2014]77号)已下达54个创建指标基础上,本次追加78个指标,使第三批示范区申报总量达到132个。各省申报控制数附后。
二、支持部分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市开展创建
在继续坚持以县(场)为主创建的基础上,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大城市郊区和大型垦区等部分条件较好的地级市或副省级、省级市,开展整市创建或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区域创建。创建市级示范区须符合以下要求:
党委政府重视。市委市政府创建意愿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针对性强、力度大,能有效整合财政、组织资源开展建设。创建区域内有关县(市)积极性高,对整市创建认同度较高,非省直管县。
现代化水平高。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创建市2012年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综合得分处于全国前列且不低于60分(一般应达到70分以上),区域内各县市发展水平较为均衡。
代表性较强。创建市现代农业发展特色鲜明,具备一定规模的耕地面积,在产业类型、资源禀赋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引领带动能力强。
对尚无县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市,按照农计发[2014]77号文要求的程序申报;对已有县级示范区拟扩大示范范围、创建市级示范区的,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申请、经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我部认定,不计入本次申报分配名额。我部将对市级示范区单独评审,严格标准、严控数量。
三、突出示范带动
创建示范区,根本目的是为全面深化农业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引领带动全国现代农业发展。各地要切实把握方向,各项申报创建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目的,突出典型性、示范性,把制度创新作为创建示范区的核心任务,把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作为基本要求,不能把示范区视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不能打造中看不中用的盆景,更不能把示范区视为园区,切实把创建思路清、建设水平高、改革成效好、发展模式先进的县市选拔成为示范区。
四、强化申报管理
(一)严格认定条件和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农计发[2014]77号文和本通知要求的申报认定条件、布局、数量和程序开展创建工作,不得超报。拟申报创建的示范区须报请省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二)严把数据审核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采集统计年鉴数据和上级行业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各省对有关申报数据要逐一核实各项数据来源,凡虚报数据、弄虚作假、与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不符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对把关不严、经我部评审发现的,取消该县市创建资格并相应扣减该省申报指标。
(三)深入开展竞争择优。各省须严格按照农计发[2014]77号文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竞争性选拔,公开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要求,计划单列市、省属垦区所辖县(市、区)、场参与本省统一组织的竞争性选拔,与其他县市一视同仁。未参与、未通过竞争性选拔的,不予以推荐。请各省将竞争性选拔结果作为申请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四)及时报送申报材料。请各省按农计发[2014]77号文件要求组织材料,并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省级政府同意意见和示范区申报书等材料一并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
农业部 2014年8月18日
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申报控制数
省(区、市) |
本次追加指标 |
已分配指标 |
合计 |
北 京 |
|
1 |
1 |
天 津 |
|
1 |
1 |
河 北 |
4 |
2 |
6 |
山 西 |
2 |
2 |
4 |
内蒙古 |
3 |
2 |
5 |
辽 宁 |
4 |
2 |
6 |
吉 林 |
3 |
2 |
5 |
黑龙江 |
4 |
2 |
6 |
上 海 |
|
1 |
1 |
江 苏 |
4 |
2 |
6 |
浙 江 |
3 |
2 |
5 |
安 徽 |
4 |
3 |
7 |
福 建 |
2 |
2 |
4 |
江 西 |
3 |
2 |
5 |
山 东 |
5 |
2 |
7 |
河 南 |
5 |
2 |
7 |
湖 北 |
5 |
2 |
7 |
湖 南 |
5 |
2 |
7 |
广 东 |
3 |
3 |
6 |
广 西 |
2 |
2 |
4 |
海 南 |
2 |
1 |
3 |
重 庆 |
1 |
1 |
2 |
四 川 |
4 |
2 |
6 |
贵 州 |
1 |
2 |
3 |
云 南 |
2 |
2 |
4 |
西 藏 |
|
1 |
1 |
陕 西 |
2 |
1 |
3 |
甘 肃 |
1 |
1 |
2 |
青 海 |
|
1 |
1 |
宁 夏 |
1 |
1 |
2 |
新 疆 |
1 |
2 |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 |
|
2 |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从农业部得知《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引领作用的部署,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再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拟申报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符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科学、主导产业清晰、建设规模合理、基础设施良好、科技水平先进、运行机制顺畅等创建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代化水平先进。依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拟申报示范区2012年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综合得分处于本省前列,其中地级市应处于全国前列且不低于60分。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改革创新举措实。拟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改革工作,在创新粮食生产保障机制、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农业管理体制等方面开展了先行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列入国家级或省级农业相关改革试验范围的县(市)可优先申报。
(三)区域代表性强。拟申报示范区发展特色突出、建设抓手有力、示范主题鲜明,在区域乃至全国具有典型代表性,不支持同一区域与已认定示范区类型、模式相同的县市创建。
(四)示范作用明显。拟申报示范区在推动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机械化、科技化、水利化等方面为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经验借鉴,示范带动作用强。
二、创建布局
(一)一个地市一般布局1个示范区,已认定2个及以上的地市,不再受理所辖其他县市申报。
(二)坚持整县(场)创建为主,允许部分条件较好的地级市(垦区)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场)或开展整市创建。拟申报示范区的地级市应无县级示范区,且能够有效聚合所属县(市)组织、财政力量推动示范区建设。
(三)各省应统筹兼顾粮油、经作、畜牧、渔业、农垦、农产品加工等不同主导产业类型,以及平原、山地、草原等不同地形的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布局示范区。
三、创建规模
此次创建规模为54个。在充分考虑各省粮食总产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以及现有示范区覆盖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分省申报控制数(见附件1)。
四、创建程序
各地按照创建县市申请、省级农业部门(农口部门分设的省,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竞争性选拔、省政府同意后等额申报的程序,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经常务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五、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省级政府同意意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农业主管部门分设的须提交省级农口部门国家现代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初审会议纪要。申报书应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2)编写。
六、申报时限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发展计划司)一式6套,并附电子文本光盘。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组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省实际,细化申报条件及布局,明确专人负责,突出公开公正,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
(二)突出示范主题和类型。拟申报示范区按照在某一方面处于区域或全国现代农业的前列,具备其他区域可学、可借鉴的原则确定示范主题。根据主导产业、地形特点等实际,在产业、区域、改革等方面明确单一性或复合性示范类型。其中,产业类型可包括现代粮油产业、园艺产业、畜牧产业、水产业、种业和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区域类型包括平原农业、山地丘陵农业、草原农业等,改革类型包括创新粮食生产保障机制、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等。
(三)做好竞争选拔。各省应采用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竞争性选拔,制定完善的竞争性选拔方案和评审标准,切实提升创建质量,真正将发展基础好、创建意愿足、创新措施实、区域代表性强、示范作用突出的县(市)选拔出来。对现代化水平较低、特色不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的县或地市坚决不推荐、不申报。
(四)做好建设评价。各省应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通过竞争性选拔的县市开展建设水平自评价,自评价报告作为申报书附件,并在示范区建设考核评价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填报2010-2013年四年数据。
(五)按时报送材料。申报创建工作要求高,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自评价数据不实、材料不全或滞后申报的将不纳入本年度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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