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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改意见出台啦!

时间:2015-01-12 15:56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据了解,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此次农村土改试点主要有4项改革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数量近2.7亿人,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5%,其中外出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达到1.7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三分之一。

     “把这些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民所经营的土地有序流转出来,解决务工农民后顾之忧,并且给予他们选择的权利本身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国研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房地产研究室副主任刘卫民说。

     试点将封闭运行

     围绕土地改革思路和方向的争论始终存在,基于此,试点显得尤为关键。

     此次试点明确要求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姜大明特别提到要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关于时间节点,姜大明给出的答案是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此外,姜大明还表示,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与土改密切相关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2012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进入立法计划。当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但到目前未有实质性进展。

     不过,据悉,有关部门正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土地征收及农村土地相关制度等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举措,研究修法内容、方式和时机等问题。

     勇先创景乡村旅游规划中心指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国家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农地制度改革,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到来,必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调整政府征地行为,逐步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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