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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又开始啦!(附等级管理办法、等级划分国家标准、等级划分细则)

时间:2015-05-14 16:35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不断提升,休闲度假日益成为我国居民旅游消费的重要方式。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有关要求,根据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旅游局决定依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引导和规范旅游度假区发展。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旅发﹝2015﹞66号)的要求,全国各省已着手发布相关通知,依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进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

     一、评定工作依据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及实施细则进行。除达到相应项目规定分值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公里;

     §  具备至少3 家有显著特色或国际水准的高品质的度假型酒店;

     §  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过夜游客中应有至少1/3平均停留3夜以上或2/3平均停留2夜以上;

     §  住宿接待设施总客房数应不小于1000间;

     §  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  近3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二、评定工作组织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省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三、评定工作程序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和推荐—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监督复核”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达标后,提交申请报告、《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

     2.地方初审和推荐。各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合格后向“全国旅资委”推荐。“全国旅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度假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通过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入基础评价程序。

     3.基础评价。“全国旅资委”成立专家基础评价小组,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一),对旅游度假区强制性指标、旅游资源和度假产品综合评价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建设提升方案。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作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试点单位,需针对初评意见和细则要求制定创建计划,开展不少于1年的创建及整改提升工作。未通过初审的度假区,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4.现场检查。创建工作完成后,“全国旅资委”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二),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重点关注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初审小组提出的建设提升方案的改进情况、游客满意度调查。评审组由专家3人或5人组成,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中星级饭店专家1人,旅游景区专家1人以及熟悉旅游度假区工作的专家1-2人。现场评审达标的度假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度假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评审。

     5.公示与授牌。“全国旅资委”对达标的申报单位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重大异议后,由“全国旅资委”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6.监督复核。“全国旅资委”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度假区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旅游度假区进行复核,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全面复核每3年至少进行1次。

     四、监督管理

     1.旅游度假区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各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委员会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度假区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旅游度假区进行复核,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全面复核每3年至少进行1次。

     3.“全国旅资委”建立“旅游度假区监测信息平台”,通过评审的旅游度假区应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备案,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对于不按要求录入信息者,视为复核不达要求。

     4.经抽查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由相应级别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度假区,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对外公告。“全国旅资委”有权对各级旅游度假区作出相关处理。

     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管理委员会。

     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据悉,6月30日前“全国旅资委”将对各省推荐单位进行基础评价,通过单位作为首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试点单位。12月31日前,“全国旅资委”完成对首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试点单位的考核,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

     想要获取《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10)》《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可直接点击文件名称,在勇先创景官网进行下载。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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