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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3)

时间:2012-08-06 21:45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四、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根据目前政府统计工作格局和相关服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及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现状,全省服务业统计遵循“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行业分工原则上应是谁主管、谁统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见附表。
  五、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由政府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省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实施。负责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长效更新机制,提高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一库在线、多级维护”的名录库系统。建立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为主的服务业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服务业统计信息,加强重点领域统计监测,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省服务业统计数据。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各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行业的基本单位摸底调查名录库,以及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增减变动情况更新制度。按照省统计局制定的服务业统计制度,负责布置、督促、检查分管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及时准确填报调查表,通过统计局统一的软件平台对企业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主管行业的综合数据和基层调查企业(单位)的基层表。各市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表在报送省(中)直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时,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加强对我省服务业各行业重点企业的统计监测工作,做好服务业经济运行态势和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协助指导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限额以上调查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接收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日常维护,接收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报表和服务业统计数据库维护,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审核、汇总工作。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及业务统计、软件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按季度向省统计局报送当地财务基层表和综合表,由省统计局最终核定各市数据。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统计执法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工作督查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在服务业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加大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执法力度,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对督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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