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服务设施。 各地要积极引进高端品牌饭店,到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现五星级饭店全覆盖,各县(市)基本实现高星级饭店全覆盖。 在福州、厦门和武夷山等旅游中心城市建设一批功能齐备的旅游集散中心,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文化街区和购物街区。 构建完善的旅游立体交通网络,加快提升改造现有景区对外交通路线。 开通福州、厦门、泉州和武夷山、泰宁等城市旅游直通车和观光专线,增加福建与境内外主要旅游城市的航线航班和快速列车班次。 (六)提升服务质量。 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功能,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推广诚信旅游,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发展智慧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智慧导游、电子门票、移动支付等,提高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七)深化两岸四地合作。 扩大福建旅游在台港澳地区的宣传,拓展海峡旅游博览会功能,推进与台港澳地区旅游产业深度对接。 争取扩大福建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城市,用好海峡西岸经济区20个城市赴金马澎“个人游”等先行先试政策,促进福州、厦门、泉州至澎湖空中航线包机正常化,进一步发挥闽台空中直航、海上直航、“小三通”海空联运的立体交通优势,拓宽游客往返两岸便捷通道,吸引更多大陆居民和台湾同胞经福建口岸往来两岸旅游。 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申报建设大型免税购物中心,大力培育“海峡号”航线,增强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对游客的吸引力。 积极培育香港(澳门)—台湾—厦门邮轮航线,打造两岸四地“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推动构建“环海峡旅游圈”。
创新体制机制
(一)开展改革试点。支持厦门市、南平市、龙岩市和泰宁县、平和县等地开展旅游综合体制改革,在创新旅游管理机制、强化产业促进职能等方面率先探索。选定一批单位,开展专项改革试点。推进旅游行业协会改革,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规范旅游市场、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深化区域合作。 完善福建土楼联盟、大武夷旅游联盟合作机制,加快厦漳泉和福莆宁同城化进程。加强海西旅游区四省23市的合作,推动打造闽粤赣13市旅游合作区和闽粤赣千里客家文化长廊、闽浙赣生态旅游合作区、闽浙山海畲乡旅游合作区、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联盟。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重点旅游客源地的区域协作,构建以福建为旅游目的地的3小时旅游经济圈。 (三)创新项目开发和资源保护机制。 建立全省旅游重点项目库,每年筛选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旅游项目,在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严格执行旅游项目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建立政府、社区组织、企业、居民共同开发、利益共享的机制,依法保护景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居民参与旅游的积极性,实现旅游富民惠民。
加大政策支持
(一)增加财政投入。从2012年起,省财政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投入,到2015年达到3亿元,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行业管理、人才培训等。各级政府都要增加旅游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旅游市、县专项资金增幅不低于省级。 继续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设实施贷款贴息。对新评定的国家3 A级及以上景区、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优秀旅游县和旅行社组织入境入闽旅游予以奖励。 省级和有关设区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航线培育资金,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培育1~2条往来主要客源地的境内外航线,支持中外航空公司在福建设立基地。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以及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对旅游重点项目予以倾斜。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文化、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大对滨海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创新金融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建立“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体系。 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质押、股权和商标质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旅游饭店经营性物业抵押、旅游装备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贷款抵质押模式,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 对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型旅游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8%。给予补贴。 鼓励开发符合旅游企业特点的银行卡、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按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