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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

时间:2012-09-03 16:35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三)实行税费优惠。
  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
  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用、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依法纳入经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加快推进并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排污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落实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政策,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具体办法由财政、监察、审计、旅游等部门制定。
  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措施,相关费用可作为成本列支。
  (四)保障用地用海。
  列入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重大旅游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在用地、用林、用海等方面予以保证。
  对现有重大旅游项目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建用地部分,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对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提供。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4A级及以上景区重大旅游项目享受优惠用地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现行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
  在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中,对适宜发展旅游的滨海地区及海岛应预留为滨海旅游功能区,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按照规划开发海岛旅游项目和无居民海岛。对利用海域(荒滩)开发旅游项目并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按规定减缴海域使用金,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五)建设人才高地。
  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旅游项目开发智力支持。
  鼓励旅游企业、高等院校加强旅游基础研究和创意产品研发,引进一批国内外旅游高端策划、经营管理等领军人才,在住房、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相应待遇。
  省级各类人才专项资金要向旅游人才培训倾斜,加快培养旅游紧缺型高级人才、各类实用人才。实施旅游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计划,选派旅游业务骨干和项目业主到境内外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支持重点院校旅游学科建设,培养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
凝聚发展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行业促进、市场推动的旅游产业发展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五大战役”,像抓工业一样抓旅游产业。
  调整充实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分析旅游产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区)相应设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支持各设区市适时将国家和省里确定的优秀旅游县(市)旅游管理部门纳入行政机构序列,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增强产业发展统筹能力。
  (二)健全考评机制。
  出台旅游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对设区市和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通报、考核。每年发布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报告,开展“旅游经济十强县”评选活动,对发展旅游产业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和企业、个人予以表彰。
  (三)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涉旅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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