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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旅游法 依法治旅 依法促旅

时间:2013-05-11 10:57来源:北京勇先创景规划设计院 作者:jorange 点击: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游法》将于10月1日实施。《旅游法》自获人大通过之后,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
     以人为本  依法治旅
   《旅游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及依法治旅的思想。根据这部法律,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导游、景区和旅游主管机关多方主体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旅游法》第二章 “旅游者”和第六章“旅游安全”两章,都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如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等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另外,在《旅游法》中也充分体现了依法治旅的思想,如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了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倡导采用书面形式;强调缔约前的信息公开,规定在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告知合同的重要条款;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等。
     依法促旅
   《旅游法》中专门设置了“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使
旅游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对各地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战略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更为突出。《旅游法》对旅游发展规划、统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协调机制、支持和促进措施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主体、内容,以及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除了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保规划、文物规划要和旅游规划相互衔接,针对长期以来旅游规划缺乏相应土地、基础设施支持,导致旅游规划难以落地的现状,《旅游法》第二十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各地政府在编制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解决旅游资源无序开发问题,完善景区门票制度,其时,凤凰古城门票风波的本质之一,就是限制了游客的购票自由选择权。《旅游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这样,就将购票的自由选择权还给了旅游者。
     除此之外,《旅游法》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也就是说,要促进公益性游览场所开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以前只对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负责的各类机构,如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部门,如今也要承担起满足国民的户外游憩、环境教育、遗产旅游等需求,提供各种必要的“旅游服务”的责任等等,都体现出了依法促旅的思想。
   《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里程碑,尽管《旅游法》中还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改进,如
旅游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和公共资源界定细则,以及如体现公益性质等问题都亟需界定,但旅游法仍然是一部保障法,一部规范法,一部促进法;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旅游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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