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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2-07-22 17:00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鲁政发〔2006〕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旅游业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旅游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旅游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旅游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规范对旅游企业的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新办的旅游企业和在省内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旅游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以4000元/人•年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实施税费优惠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旅游企业上缴的符合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的上限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按规定可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兴建成规模、回报期长的大型旅游设施的配套费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给予支持。非政府投入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办理供地。
  5.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6.凡在省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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