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区县、各部门要始终把环境建设作为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要把搞好环境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发展建设规划,严格落实责任,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为决策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为管理主体、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街乡为实施主体、社区为参与主体的综合管理模式。 (二)完善工作机制 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环境建设先进经验,创新管理模式,把集中整治、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综合管理相结合,把环境建设由过去的突击型、运动型向日常管理型转变,切实防止环境问题反弹。 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部分年度环境建设重点工作纳入市政府折子工程,加强监督,重点推进。 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精细管理。健全“全覆盖、无缝隙”的城乡环境建设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升市区两级系统的业务支撑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应用水平,满足首都城乡环境建设需求。 (三)完善综合考评体系 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出发,构建、完善将四个环境进行融合与集成的首都城市环境容量指标体系。完善奖罚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区分类、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综合检查、年度考评”和考评联席会制度,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定期发布首都城乡环境建设白皮书。促进城乡环境建设投入和管理绩效持续改善,促使城乡环境建设在精细化、社会化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并实现创新和突破。 (四)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明确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明确权属单位出资责任。对无权属单位的项目,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属地区县政府出资责任,督促区县政府统筹、足额安排预算组织实施项目。 合理统筹环境建设资金。对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制定市级专项补助政策。 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性资金“以奖代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利用多元化融资渠道促进环境建设工作实施。 (五)推动和谐共建 充分发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作用,统筹协调,加强配合,形成环境建设合力。增强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对公共环境的责任意识,形成首都环境共建、共享的和谐氛围。 广泛开展京津冀、环渤海区域合作,研究解决区域重点问题,建立跨区域环境建设重大项目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区域环境建设协调发展。 (六)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市民了解、理解、支持、参与环境建设。加强与公众的多种形式交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建设平台。 推广环境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认知,培养文明风尚,倡导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产生活方式。加强文明城市建设,广泛开展各类创建活动,树立“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责任意识,更加广泛地扩大社会参与。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