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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4)

时间:2012-08-03 11:54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十一、公共环境与社区参与
(一)重视公共环境建设,社会秩序稳定,治安状况良好。
(二)居民对外来游客态度友善。公共信息图符号设置明显,用语规范,目的地环境友好。
(三)鼓励使用本地产品和服务,逐步提高当地的采购份额,制定适合社区的培训计划,提高其服务产品和农副产品质量,以达到采购标准。
(四)遵循社区土地使用补偿原则,对示范区内旅游用地的征用,应进行第三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等额补偿。
(五)示范区应从旅游经营利润中单列出不少于10%的经费用于支持收集和整理区内的自然和文化资料、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旅游宣传、科学研究和生态知识的普及等项目。
(六)鼓励示范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合作推广研究成果。
(七)尊重当地文化及其敏感性,保证当地文化受到恰当的对待。
(八)涉及当地文化事务,应咨询当地居民,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并真实地反映当地文化价值观。
(九)示范区建设应由当地居民参与决策,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多种发展机会。
(十)社区参与可以采取社区居民会议、项目听证、参与编制示范区发展与保护规划等多种形式。
(十一)示范区应制订出带动社区共同发展的专项规划,规划应具有可操作性。
(十二)在同等条件下,示范区的商业机会和工作机会,优先向社区居民提供。
(十三)优先培训和使用熟悉当地自然和文化的地方导游,示范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非城镇人口的社区居民占示范区员工总数的比率大于30%。
(十四)示范区管理部门应设有负责处理社区关系的机构或人员。
(十五)示范区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时,应征询社区居民意见。
十二、市场营销
(一)诚信营销
1、宣传中详细说明游客权利和义务,向游客提供准确和负责任的信息,使游客对游程有符合实际的期望。
2、生态旅游的开发与经营要为旅游行业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市场影响
示范区的营销应克服短期行为,立足于提高本区的知名度、美誉度,追求示范区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三)市场宣传
突出示范区的生态特色,宣传资料的设计、制作应突出环保理念,不宜过度包装、追求奢华,鼓励采用再生纸印刷品和光盘、互联网等无纸化宣传手段。
(四)解说系统
1、示范区对于解说内容和解说方式应有整体规划,提供多种解说机会和解说方式,确保信息有效传达。
2、各种引导标识设置合理,与环境协调。
3、公众信息资料特色鲜明,新颖有趣,内容准确,适时更新。
4、导游员(讲解员)应持证上岗,普通话达标率100%。
5、有少数民族居住的示范区可配备少数民族导游。有国外客源的示范区,宜配备数量适当的外语导游。
6、解说内容科学,准确,生动有趣,通俗易懂,强化生态知识讲解,确保当地文化信息的解释明确无误。
7、内容编写应充分听取当地生态专家和文化学者,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团体的意见。
十三、综合管理
(一)机构与制度
示范区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贯彻得力。
(二)示范区形象
形成生动的示范区形象,通过多种形式表达,并采用多种方式推广。
(三)游客中心
位置合理,外观民景观环境相协调,设施齐备,服务项目能满足游客需要。
(四)投诉与处理
应有专门处理游客投诉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对于游客投诉应建立游客投诉意见档案,存有完整的投诉记录、处理意见和游客反馈意见。
(五)特殊人群服务
示范区配备一定量为特殊人群的服务设施,位置醒目方便他们使用。
(六)鼓励示范区通过ISO9000族和ISO14000族质量认证。
(七)绿色采购
1、实施物资采购的环保政策,从源头上进行控制,选择对有社会责任感的供商,优先利用可再生资源。
2、执行环境友好的采购政策,采购具有绿色认证、安全认证标识的产品,区内使用生物可降解化学清洁剂,宜采购大包装的耗用品,不采购过度包装的商品,不采购不可降解塑料袋和餐盒,不采购废弃物处理困难的物资。
3、禁止采购受保护的动植物产品。
4、严格执行每年森林的采伐限额指标,采伐总量不得超过区域内森林的自然生长量。
(八)标识系统
1、标识系统设置满足游客需要,布局合理,形式统一,能够明确无误的引导交通及游览。
2、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标志牌与景观协调。
3、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指示牌设置合理,设计精美,特色鲜明,突出景区主题,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
4、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规定。
(九)环境管理
1、示范区内建设施工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影响评价,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制定示范区环境管理方案。对生态环境进行不间断的持续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实施反馈式控制管理,监测超标的实施治理与恢复措施,达标后恢复使用。合理确定示范区生态环境容量,平衡极端环境容量,采取管理措施控制游客活动方式、范围与线路,确保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稳定,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十)建立责任人制度
第一责任人应熟悉与日常管理工作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遗产保护的专业知识。
十四、培训与教育
(一)员工培训
1、示范区应制订员工生态环境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制度、机构、人员及经费。应有培训绩效评估和改进意见。
2、一线服务员工的受训比率达到100%,年培训课时达到40学时/人。
3、一线员工能为游客提供准确的示范区自然和文化解释,导游人员能提供高质量的解说与演示,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具有处理旅途中各种问题的能力,掌握减少和防止旅游环境负面影响的方法,掌握旅游项目活动的技能。
4、特殊生态旅游活动具备有合格资质的人员。
(二)旅游者行为指引
1、通过生态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在参与旅游的同时维护、学习、完善、保护示范区。
2、采用多种方式对旅游者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3、对示范区内开展的各种生态旅游活动,应制订有相应的游客守则。守则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涵盖旅游影响的主要内容。
4、教育游客在示范区内不随意抛洒垃圾,鼓励游客主动收集垃圾,倡导和鼓励保护环境行为,约束和惩罚破坏环境行为。
(三)社区教育
1、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教育,使居民了解生态旅游知识,激发对当地文化的自豪感,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2、宜将生态旅游教育纳入社区的中小学教学计划中,可将示范区的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知识编入当地的中小学乡土地理教材中。
十五、认定与检查
(一)认定与检查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机构负责。
(二)示范区评定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三)各有关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创建,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或通过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四)对申报验收的区域进行资料和文件审核,并经现场考察后提交审核报告现场考察工作,应吸收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参与。
(五)对审核合格的区域进行审批,并颁发“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六)通过评定的示范区可以使用“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称号和标志,证书和徽标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机构统一制定、颁发。
(七)对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区域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查。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后,放松管理,致使生态环境质量和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再符合本标准的区域,评定机构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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