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市内河流、湖泊、水库、污水、地下水等水源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地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可再生能源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市级财政配套组成。 第三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组织设立市可再生能源应用专家组,负责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本市规划区域内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改建、扩建或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委托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专项设计等文件; (二)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示范项目必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及我省、市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四)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传送至我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 (六)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 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七)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