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可研报告》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三)未按《可研报告》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四)拒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五)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六)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七)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 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2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省、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