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规委会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原单位新任领导成为规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2、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规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2、遵守规委会工作规则,支持规委会工作; 3、督促本部门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需要修改时,须经全委会审议,并获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