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合阳段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月16日经合阳县政府常务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以合政办发〔2012〕9号文件印发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洽川风景名胜区、甘井循环经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单位。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合阳段(下称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指北起韩城界,南至大荔界,东至黄河治导控制线的中心线,西至黄河老崖,包括水面、鱼塘、沼泽、湿草甸、河流、洪泛区、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池塘、水稻田、滩涂等组成的内陆湿地生态系统的区域。 (三)在本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本办法适用于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五)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六)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七)县林业局是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中、省、市、县各级等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并落实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3.调查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 4.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5.承担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6.承担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监测、研究、救护工作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8.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应当行使的其它职责。 (八)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涉及的百良镇人民政府、坊镇人民政府、洽川镇人民政府、马家庄办事处,以及黄委会合阳黄河河务局、渭南市东雷抽黄灌溉工程管理局、县水务局、水产局、洽管委、喜登辉合阳基地、森田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在合阳黄河湿地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负责各自辖区内湿地保护规划编制、保护、管理工作; 2.设立各自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制定各自辖区湿地保护和管理措施; 3.坚决制止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乱开乱垦、乱割乱烧、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牧乱放等违法行为; 4.积极主动接受县林业局、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并密切配合协助查处有关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九)洽管委、水务、农业、国土、财政、环保、经发、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十一)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全县湿地工作大会,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破坏湿地,不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湿地保护规划 (十二)县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经发、规划、环保、国土、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十三)林业、环保、农业、水务、洽管委等部门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时,涉及到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的,应当有湿地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并符合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