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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合阳段管理暂行办法(3)

时间:2012-08-07 17:49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四、罚 则

(二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和其它保护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责令退出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驻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对单位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割芦苇、割草、放牧、放养大型犬类、采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6.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砍伐、狩猎、捕捞、烧荒、挖塘、采石、挖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采取、排放湿地水资源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有违反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县林业局可委托县湿地办实施处罚。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34、35条之规定,有猎获物的,除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外,处以相当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乱垦乱占、乱发包国有滩涂湿地,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湿地和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非法转让天然湿地。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天然湿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滩涂湿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公安、国土、环保、林业、洽管委、水务、洽川镇等部门乡镇要依据各自的管理权限,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对于顶风作案,继续乱垦乱占、乱发包湿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一)对不服管理、干扰公务、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第二项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三)财政、公安、洽管委、经发、林业、农业、国土、交通、水务、卫生、环保、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进入合阳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开展参观、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的;

2.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3.不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造成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遭到破坏的;

4.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附 则

(三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确需修改的,按规定修改并及时重新发布。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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