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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在台湾发展的成功经验(2)

时间:2011-10-04 15:18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四、休闲农业法规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有序发展
      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保证了休闲农业这项产业的可操作性。各个休闲农场、农庄、农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生产运作,避免了无序的盲目开发,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盈利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交易的另一方游客,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享受法规赋予他们的好处。这对于休闲农场来说,也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游客了解到有各项法律规章在约束农场的行为,在交易中必然减少因衡量农场的可信度而付出的精力,对于农场的信任也比没有制定法规之前要大得多。
      台湾休闲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在充分肯定台湾休闲农业取得的成绩和在发展中积累的经验的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其中存在的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些不足或是缺陷,可能会成为阻碍休闲农业深化发展的瓶颈。
      一、休闲农业定位不明
      现在台湾休闲农业发展存在两种趋势:一是把它视作都市休闲生活的再延伸;二是向纯粹的观光业靠拢。
      而休闲农业自身的最大特色,便是它的综合性--生产、生活、生态三部分的统一。这些资源,相比较,单独的发掘所能带来的效益,比配合着开发所能带给游客的效用及农家的收益小。正如一种排列组合,本来是分散的单一资源,在合并后,却显现出递增的效用。而现在一些农场的开发,却是"一条腿走路",忽视了休闲农业本来就有的多功能的特性。
      二、活动项目存在诸多雷同
      在台湾,笔者看到的另一个问题,即休闲农业提供的活动内容较为雷同。由于提倡"一乡一农园",位置相近的几家,除了有特殊风景或人文风貌的,其它的从提供的服务,到推出的活动,乃至出售的产品,都是大同小异,通常游客只要到过一个农场,其它几家农场就不用去了。虽然有一系列的法规出台,但没有对经营项目有所规定或约束,久而久之,由于各自摸索发展又相互观摩,没能做到合理分割市场。这也是政府的规划管理功能尚未适时体现而形成的状况。对此,笔者的建议是不运用行政命令强制,而是鼓励相近几家农场的自发性合作。
      三、游客在休闲农场的消费不足
      在对休闲农业的参观访问中,笔者还看到:游客在休闲农场的消费不多。游客选择不消费,是因为此时消费带来的效用不及不消费的效用,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消费者对于交易成本的预期。交易成本过大,会减少消费带来的效用。笔者认为,造成消费乏力的原因具体有:可供选择的商品较少,缺乏特色。游客出游的目的主要是休闲与观光,购物消费是次要的。可供消费的服务并非农场长项。为此,要能有效促进游客消费,关键还在于揣测游客心理,迎合他们的实际需要,增加相互之间的信赖和确立长期关系。
      台湾经验对于大陆休闲农业发展的借鉴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大陆在积极发展休闲农业时,应该吸取台湾同类产业的成功经验,同时也要避免出现类似的不足。就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 建设休闲农业网站
      网站要注重充实性、服务性、信息性,为游客提供正确必要的信息,注重与游客的互动,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在风格上避免千篇一律;只有个性化的网站,才能很好的吸引顾客的眼球。所谓"好钢要用到刀刃上",那些中看不中的栏目,还是越少越好。
      二、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就笔者所了解的情况,大陆虽然对休闲农业重视有加,但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任何形式的法律规定,无法走上规范、有计划的发展道路。我们呼唤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和约束休闲农业的有序化、制度化经营。有了完善的游戏规则,才能保证效率和公平的实现。
      三、鼓励休闲农场的合作
      大陆各个休闲农业区的发展陷入"散兵游勇" 的境地,难以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用;同时小农经营的生产模式,不能适应休闲农业发展和游客的需求。可以选择在基层农村管理机构、行业协会、或是有号召力的个人引导下,自愿的组成策略同盟或是合并,借此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或是实现规模效益递增。(1)开发更多的服务性消费项目。(2)与一些单位建立长期联系。虽然游客一次在休闲农场的消费不多,但如果增加光顾次数,累计起来消费量还是可观的。休闲农场的可持续经营,也正是需要这种低交易成本的"细水长流"型消费。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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