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公路投资、建设和经营主体,在高等级公路和主要旅游干线设立和完善旅游标识标牌,建设游客休息站点、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实行旅游市场电子信息化动态监管,积极推动网络旅游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全省旅游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网站,提供及时、准确的旅游信息和查询功能,推动云南旅游整体形象、旅游文化、旅游服务的提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实用性和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促进旅游购物业发展。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编制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全省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评审,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