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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

时间:2012-09-13 18:22来源:admin 作者:admin 点击: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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