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