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8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创造连续展示风景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路的转折、衔接流畅,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8.2.2 森林公园内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生产管理专用道路不应与主要游览道路交叉。 8.2.3 森林公园旅游区内应尽量避免有地方交通运输公路通过。必须通过时应在公路两侧设置30~50m宽的防护林带,并在适当位置设置生境通道。 8.2.4 道路分类与技术标准 8.2.4.1 森林公园道路按使用性质分为干线、支线、人行道三类。 8.2.4.2 干线:为森林公园与外部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森林公园内的环行主道。外部干线按相应的国家公路等级进行设计。内部干线路基宽度一般按5.0~7.0m进行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9%,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m。 8.2.4.3 支线:森林公园内通往各功能分区、景区的道路。支线路基宽度一般按3.0~5.0m进行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13%,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8.2.4.4 人行道:森林公园内通往景点、景物供游人步行游览观光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人行道宽度一般按1.0~3.0进行设计,不设阶梯的人行道纵坡宜小于18%。 8.2.5 森林公园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和当地筑路材料合理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 8.2.6 道路网设计内容,包括图面布线,起迄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的确定等。 8.2.7 森林公园设置架空索道,不得破坏或影响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架空索道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2.8 森林公园出入口附近需要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时,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8.3 给、排水 8.3.1 森林公园给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出供给。 8.3.2 森林公园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8.3.3 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1 供水距离短,并有充足水量; 8.3.3.2 水质良好,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3.3.3 给水方便可靠,经济适用; 8.3.3.4 水源地应位于居民区和污染源的上游。 8.3.4 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 8.3.5 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 8.3.6 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8.3.7 给、排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官网等。 8.3.8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