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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8)

时间:2012-09-14 09:55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6.2 生物资源保护
6.2.1 植物资源保护
6.2.1.1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1.2 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森林防火主要包括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防火机场、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3)了望塔(台)、观测站等巡逻了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在有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一般为20~30m,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1.5倍。
(6)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理为准则。
(7)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的规定。
6.2.1.3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
(1)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为主;所选用的天敌,以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为主,需引入外地天敌必须经过本地试验后方可采用。
(3)化学防治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4)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位置,并与景观相协调。
6.2.1.4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的生长、繁衍环境。
6.2.1.5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贵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
6.2.1.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6.2.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2.2.1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2.2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2.2.3 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6.2.2.4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6.2.2.5 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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