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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10)

时间:2012-09-14 09:55来源:中国乡村旅游咨询网 作者:勇先创景 点击:


6.5 安全、卫生工程
6.5.1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必须确保游人安全。
6.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6.5.3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6.5.4 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6.5.5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6.5.6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制作。
6.5.7 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6.5.8 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6.5.9 森林公园的厕所,应既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5.9.1 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
6.5.9.2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6.5.9.3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6.5 10 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有条件者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6.5.11 “三废”处理必须与公园建设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
7.1.2 旅游服务基地选设,应有利于保护景观,方便旅游观光,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
7.1.3 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7.1.4 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 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7.1.4.2 层数一般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7.1.4.3 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7.1.4.4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7.1.5 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7.1.6 宾馆、饭店、招待所、休养所、疗养院、游乐场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必须建在游览观光区的外围地带,不得破坏和影响公园景观。
7.1.7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7.1.8 休憩、服务设计内容,包括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的确定等。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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