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植物景观设计 5.2.1 森林植物景观是森林公园景观的主体,包含主景、配景和衬景。 5.2.2 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要,结合造林(种草、种花)、改造和整形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不应大砍大造,应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状态。 5.2.3 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工造林(种草、种花)、植株应自然配置。 5.2.4 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而切实需要调整的成过熟人工林,应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出景观应具有特色,并应与总体相协调。 5.2.5 植物景观应突出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树种、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与色彩,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四季景观,并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植物景观。 5.2.6 植物景观布局应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5.2.7 妥善安排苗木、草花、花卉来源。新建、扩建苗圃,应符合现行《育苗技术规程》(GB6001-**)的规定。 5.2.8 植物景观设计内容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面积、植被及其景观特色、采取的技术措施、种苗与花卉需要量及其来源等。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6.1.2 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6.1.3 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1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6.1.3.2 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1.3.3 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6.1.4 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6.1.5 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6.1.6 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