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餐 饮 7.2.1 森林公园餐饮服务点和布局,应按照游览里程和实际条件加以统筹安排,凡是游人集散地和较集中的休憩点,均宜设置餐饮服务设施。 7.2.2 饮食点建筑除供游人进餐外,造型应新颖、独特,与自然环境协调。 7.2.3 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室内室外各有情趣,并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 7.3 住 宿 7.3.1 森林公园的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并按照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7.3.2 旅游床位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高档28~36平方米/床; 7.3.2.2 中档15~25平方米/床 7.3.2.3 低档8~12平方米/床 7.3.3 根据森林公园总体布局,确定旅馆和饭店的位置、等级、风格、造型、高度、色彩、密度、面积等。 7.3.4 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旅馆建设设计规范》(JGJ62-**)的规定。 7.4 娱 乐 7.4.1 交通方便、城市近郊的森林公园,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游乐区。 7.4.2 娱乐设施和项目应体现森林公园的特点,集知识性、趣味性和文明性于一体,力求新、奇、特,以满足国内外游人对游乐、游憩的需要,并能得到文化艺术的熏陶。 7.4.3 根据森林公园的地形条件和现有设施,因地因园布设娱(游)乐服务项目,达到地、物、景与项目的最佳组合。 7.4 4 娱乐服务设施和项目建设规模应与我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针对主要客源的出需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4.5 森林公园的娱乐服务场所选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 7.4.6 娱乐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的规定。 7.5 购 物 7.5.1 森林公园的购物服务设施和消费品生产,应与游客规模和消费水平相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确定生产规模和发展速度。 7.5.2 森林公园的购物服务网点布局,应在不破坏环境和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随需而设,统筹安排。 7.5.3 购物服务网点建筑物宜以临时性、季节性为主,其体量、造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5.4 森林公园旅游购物品应力求创出自己的特色,避免出售雷同性产品和不适销对路的消费品。 7.5.5 旅游购物品主要包括日用品、土特产品、工艺品、纪念品和馈赠品等。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