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功能分区 2.2.2.1 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2.2.2.2 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2.2.2.3 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2.2.2.4 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2.2.2.5 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2.2.2.6 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2.2.2.7 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2.2.2.8 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2.2.9 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2.2.2.10 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2.2.2.11 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2.2.3 景区划分 2.2.3.1 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 2.2.3.2 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 2.2.3.3 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 2.2.4 区域定界 依据本规范2.1和2.2.3的规定,在1:10000或1:5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调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 2.2.5 分区概述 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1.1 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3.1.1.1 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3.1.1.2 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1.2 环境容量测算 3.1.2.1 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 3.1.2.2 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 (1)面积测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适用条件之外、游人可进入游览的面积空间,均可采取此法。 (2)卡口测算法:适用于溶洞类及通往景区、景点必须并对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 (3)游路测算法:适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览观光风景的地段。 3.1.3 游客容量 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区、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 3.1.4 环境容量与游客容量计算公式见本规范附录D。 (责任编辑:勇先创景) |